一、本公司各通讯处自开办以来各项事务处理之进行尚属顺利,惟近来部分单位对各种事务处理方法未尽明了,以致寄送有关资料时经常发生凭证不全等情事(例如:帐卡先到,传票未送或后到等等)影响总公司帐务处理工作,兹再说明收受信托资金后汇款总公司时之应行注意事项如下:
(一)信托申请书(兼印鉴卡、帐卡)应详细填具一式二份,副本留存通讯处,正本寄送总公司。
(二)信托资金收入传票(包括积富信托资金存入凭条(代传票)应填制一式二份,副本留存通讯处,正本(第一联)应连同信托申请书(印鉴卡、帐卡)正本一并送总公司以便列帐。
(三)信托资金收讫后应即于当天填制“收受信托资金日报表”连同信托申请书正本及传票正本(即第一联一并寄送总公司,并不得再有分开寄送等情事以免混乱。
(四)各种信托资金到期领息(款)凭条必经委托户盖章领息(款)后应即将该凭条连同有关凭证(满期或解约时应检附信托单)一并寄送总公司以便结帐(注:满期时有关帐卡、传票副本均应留有各该单位以备查核)。
(五)信托单、帐卡之编号应依照规定顺序确实编列,不得有重复或漏编等情事。
(六)各项帐卡、传票等凭证均应盖经办人员、负责人印章以明职责。
二、嗣后事务处理应由各该单位主管切实督告经办人员依照前条所列规定办理,以免再有混乱情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