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信托单:
(一)顾客申请委托时,除应注意下列各条规定外,悉依照富贵信托资金之开发信托单所列有关规定办理。
1.本信托资金由顾客指定用途,由本公司代为运用。
2.信托期间由顾客与本公司约定。
3.信托金额订为壹拾万元以上。
二、满期领款:
除应注意本信托资金之盈亏均归受益人外,其领款手续依照富贵信托资金满期领款所列有关规定办理。
三、领取收益:
本信托资金实际运用所得均归受益人所有,其领取方法除订立信托契约时约定外,其领取手续应依照富贵信托资金领取收益所列有关规定办理。惟如运用结果发生亏损时,依照契约应由委托户负责而不付收益。有关手续费暨费用均自其所属信托财产中扣收之。
四、中途解约:
本信托资金不得中途解约,但有不得已之情事由受益人征得委托人同意提出申请时,本公司得办理,其解约手续应参照福禄信托资金中途解约有关规定办理。但前项解约,本公司得请求损害赔偿金及有关费用。
五、信托单之转让、质押:
信托单之转让、质押悉依照福禄信托资金信托单之转让、质押所列有关规定办理。
六、受益人之指定或变更:
本信托资金受益人之指定或变更悉依照福禄信托资金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所列有关规定办理。
七、信托单之补发,印鉴之更换:
依照富贵信托资金之信托单补发印鉴之更换规定办理。
八、税捐:
(一)营业税:应由本信托资金运用所获收益中扣缴,如无收益时应自其所属信托财产中扣缴之。
(二)印花税:应由本信托资金运用所获收益中扣缴,如无收益时应自其所属信托财产中扣缴之。
(三)所得税:二年期以上定期信托资金依法得免扣缴所得税外,在期间未满前中解约领取收益者仍应依法代扣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