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信托单:
(一)客户申请委托时,应填具“积富信托申请书(包括印鉴卡、帐卡)”一份(各市县应复写二份,副本留存备用,正本寄送总公司列帐)。
(二)除收受信托资金应依照积富信托资金存入凭条(代传票)填制外,其应行事务处理,依照富贵信托资金中开发信托单第二至七款之规定办理。
(三)信托编号以“单位日别”积字“第(顺次)号”而编之,即登记于积富信托资金发生日别表。
(四)信托单交与客户(以下称委托户)后填制“收款卡”一份备用。
二、满期领款:
(一)除应注意信托单上委托户有否签盖原留印鉴外,其余依照富贵信托资金中满期领款之规定办理。
(二)核对信托单与收款卡之收款记录,日期金额(包括支票)是否相符。
三、信托单之转让、补发、质押:
(一)悉依富贵信托资金中信托单之转让、补发,第七条信托单之质押等之规定办理。
(二)质押部分:在质押期间继续缴纳信托资金记载于“质押品收条”背面,并比照一般收款程序处理,俟收回借款退还信托单时在缴款记录栏,由经办员转录收款情形。
四、中途解约:
悉依福禄信托资金中途解约之规定办理。
五、收款管理:
(一)第二次以后信托资金原则上由委托户前来公司缴款,但为加强服务客户得雇用专任收款人员前往委托户收取服务,惟在开拓市场阶段,以各地区性每月应收件数未达偏用专任收款人员标准者,暂以营业人员分区服务,俾利深耕之效。
(二)本积富信托资金之收款管理应依照“积富信托资金收款管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