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作业员分等级核定工资管理办法
2021-01-20  浏览:1
 
    第一条  宗旨
    为建立合理化的作业员分等、考核、核定工资等的人事管理制度,待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等规定
    (一)等级:本公司制造部工厂作业员共分为十个等级。
    (二)核等:
    1.任何新进的男女作业员,不论是生手还是有一定技术经验者,一律暂不确定等级。
    2.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生产科长考核确定的试用合格者,一律从第十等开始计算工资。试用不合格者予以遣退(本条指新进作业人员)。
    3.原已在厂的作业员,依本办法实施后,其各人的等级归属,由生产科科长根据工作年限、工作绩效、团队精神等予以初核,呈报总经理复核后予以确定。
    第三条  工资核算规定
    (一)凡是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其基础工资一律订为6450元(不包括全勤奖金、工作奖金及其他相关津贴)。
    (二)对作业员依照本办法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的二月份及八月份,考核结果配合核等核薪的进行。
    (三)考核成绩为下列四个等级:
    ①特等:90分以上。②甲等:86分~89.9分。③乙等:80分~85.9分。④丙等:80分
    (四)根据考绩结果增加工资:
    ①考绩列特等者:加工资400元,升一等。②考绩列甲等者:加工资300元,升一等,③考绩列
乙等者:加工资200元,升一等。④考绩列丙等者:不加工资、不升等(原工资原等级)。
    (五)考绩考核表根据已经发布的“考绩办法”的考核表办理。
    (六)升等累至第一等时,如果因为没有干部职位空缺或个人绩效及能力无法胜任干部职务时,一律采取增加工资而不升等级的办法进行处理。
    (七)作业员升至第一等且表现优良者,优先升迁到干部职位;或者虽然尚未升至第一等,但有优异表现者,在有干部职位空缺的情况下,亦可得到优先升迁。
    第四条  考绩规定
    (一)作业员每年考核两次,考核人员及计分比重如下:领班考核成绩20%。组长考核成绩占30%。科长考核成绩占50%。(举例):对某作业员的考核成绩为:领班给分82分,组长
给分81分,科长给分80分,则该作业员的总分数按下列方法计算:领班:82分×0.2=16.4分,组
长:81分×0.3=24.3分,科长:80分×0.5=40分,则该作业员的总考绩分数为80.7分,列为乙等。
    (二)本考绩规定采取三人考评制,其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平、公正、均衡评分的目标。
    (三)作业员考绩分数经三人初核后,统一汇呈总经理签准。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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