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员工薪资之发放悉依本规定办理。
二、薪资发放日期每月五日与廿日两次,遇星期及例假提前一日发放。
1.二十日发放当月一~十五日薪资,为预支薪由财务部造册预支半月薪。
2.五日发放上月十六~月底薪资,包括加班费,其他津贴与加给。
三、薪资计划与发放之作业程序按下列办理。
1。每月之最后第二日(例如本月最后一天为三十一号,最后第二天应为三十号)各单位(课)应将加班人员之加班工时记载于考勤卡之小计栏,并加盖单位主管章,并于该日下班前将原卡放回卡箱。
2.人事单位于每月之最后一日,根据卡片记载之出勤、事、病、旷、公假及加班等资料,在原卡上结算出勤日数及加班应得工时,最迟至次月二日中午前结算完竣。
3.人事单位将结算完竣之考勤卡片于二日中午前移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卡片结算之资料编制薪资册。
四、每月最后一日之上下班打在次月卡片上,月薪人员每月按三十天计算,日薪人员以打卡日数计算(包括星期及例假)每月最后一天移在下月打卡者并下月计算。
五、员工之事、病、旷等,人事单位根据请假单,公出单等,逐日在考勤卡上注记之。
六、所有员工之请假仍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
七、本规定四月二十日起实施。
八、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由经理级会议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