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对象。凡直接担任外勤工作的科长级(含)以下人员,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间”均符合下列条件者,应依本办法发给外勤津贴,但协办人员如司机等不适用本办法。
(一)工作项目:
1.营业类:
(1)直接销售外务工作(含营业场所)。
(2)配合销售外务工作:如签押、售后服务、接洽退税业务、包装材料回收等。
2.资材类:
(1)进口性外务工作。
(2)关务工作。
(二)工作时间:因经办业务需要,每月总的外勤时间占应出勤工作时间一半(含)以上者。
第二条 发放标准。
(一)外勤津贴:科长级750元/月,非科长级500元/月。
(二)办理方式:
1.各部门主管人员审核后认为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间”均符合规定者,签报总管理处呈总
经理核准后发放,因工作性质变更不符合发放条件时,应立即签呈经理注销(申请及注核核定表。
2.非为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工作项目”的人员,但其外勤时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者,可专门报请总管理处由总经理核准。
3.津贴生效日期:凡符合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若为上半月调任该职,则以当月十六日开始计算,下半个月调任者从翌月一日起开始计算。应注销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自其工作变更之日起停止发放。
第三条 其他说明:
(一)申请领取外勤津帖人员不得再报支加班津贴及其他职务津贴。
(二)凡是已在效率奖金项目下考虑提高基数核给的外勤人员,不得再重复申报本项津帖。
第四条 本办法经呈报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