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外勤津贴给付办法
2021-01-20  浏览:0
 
    第一条  适用对象。凡直接担任外勤工作的科长级(含)以下人员,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间”均符合下列条件者,应依本办法发给外勤津贴,但协办人员如司机等不适用本办法。
    (一)工作项目:
    1.营业类:
    (1)直接销售外务工作(含营业场所)。
    (2)配合销售外务工作:如签押、售后服务、接洽退税业务、包装材料回收等。
    2.资材类:
    (1)进口性外务工作。
    (2)关务工作。
    (二)工作时间:因经办业务需要,每月总的外勤时间占应出勤工作时间一半(含)以上者。
    第二条  发放标准。
    (一)外勤津贴:科长级750元/月,非科长级500元/月。
    (二)办理方式:
    1.各部门主管人员审核后认为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间”均符合规定者,签报总管理处呈总
经理核准后发放,因工作性质变更不符合发放条件时,应立即签呈经理注销(申请及注核核定表。
    2.非为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工作项目”的人员,但其外勤时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者,可专门报请总管理处由总经理核准。
    3.津贴生效日期:凡符合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若为上半月调任该职,则以当月十六日开始计算,下半个月调任者从翌月一日起开始计算。应注销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自其工作变更之日起停止发放。
    第三条  其他说明:
    (一)申请领取外勤津帖人员不得再报支加班津贴及其他职务津贴。
    (二)凡是已在效率奖金项目下考虑提高基数核给的外勤人员,不得再重复申报本项津帖。
    第四条  本办法经呈报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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