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公司为所属各事业机构奖助职工升学进修,培养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所属有关机构工作两年以上,成绩优异,并合乎下列条款规定的职工,可由所属事业机构的主管人员选送升学。
(一)工作上有特别表现者。
(二)学识上可以造就者。
(三)思想纯正,品行优良者。
(四)体格健全者。
(五)年龄、资格等合乎升学规定者。
第三条 上项选送升学的职工,经有关学校入学考试录取后,才能申请奖金。
第四条 被选送升学的职工,限于投考国内公立职业学校或专科以上的学校,并要与本公司各所属机构业务有关。
第五条 受奖助的职工每年在校总人数,不得超过该事业机构职工总数的1%。
第六条 职工的选送事宜,要由各事业机构成立的甄选委员会办理,其细则另外制订。
第七条 受奖助的职工在校期间的奖助金额以每月工资的一半为限。
第八条 受奖助职工在每学期应写好报告,连同成绩单呈送工作单位主管人员核查。
第九条 受奖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其停止奖助,并予以处分。
(一)有严重不忠实公司行为者。
(二)品行不良或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三)擅自中途辍学者。
(四)不呈交报告及成绩单者。
(五)学业总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条 受奖助职工毕业后,应立即回本公司工作,其继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受资助年限,其合同另外再订。
第十一条 受奖助职工赴校进修时,须请服务机构的两名同事担保,如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或具备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之一情况者,除由该公司依照规定停止奖助并予以处分外,受奖助人及保证人应连带负责缴还已领的一切奖助费用。
第十二条 受奖助职工每年暑假要呈请批准回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除照给原待遇外,还要发给其来往于学校和公司之间的交通费。
第十三条 受奖助人员依第十条的规定回本公司工作的,其在校年数接算为其工作年限。
第十四条 各事业机构应将受奖助职工的姓名、职称、科系及毕业学校等项,在每学期开学后列表汇报公司主管人员备查。
第十四条 各事业机构应将受奖助职工的姓名、职称、科系及毕业学校等项,在每学期开学后列表汇报公司主管人员备查。
第十五条 受奖助人员的工资除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给外,不另外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