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从业人员之工作绩效能有效达到公正之评核及鼓励,并以提高公司经营利润为目的,特别制定下列规则准予实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人员服务年资满半年以上(不含试用期间)者,均适用此办法。服务年资未满半年者,仅作为调薪及晋升评核之依据。
第三条 考绩评核要项
各部门主管人员在实际评核考绩时,须按下列规定确实考核从业人员,以达到公平竞争之原则。
其评核项目,包括下列四项:
(一)专业能力。
(二)工作质量。
(三)责任程度。
(四)工作达成率。
第四条 考绩评核标准
各部门主管人员对于从业人员考绩之评核,除依表4.5“考绩评核要项”及表4.6“考绩评核标准表”之规定办理外,并须遵照下列三项原则:
(一)考绩评核须由各部门主管人员负责评定,不得假手于他人。
(二)各部门主管人员除依表4.6之规定办理评核外,核定分数及出勤分数比率之计算,则由人事科负责计算,会计科负责审核。
(三)连续两年之考绩评分在60分以下之从业人员,经人事科评核为资遣对象时,可呈报总经理批核后予以解雇。
第五条 评核权限
考绩之评核权限,则依照表4.7“考绩评核权限表”之规定办理。若评核职务从缺时,可由上一层职级主管人员负责评核。
第六条 离职或遭惩戒时之处理
下列从业人员不在考绩奖金计算范围内:
(一)新进员工任职未满半年(不含试用期间)时,其评核考绩则不在奖金范围内。
(二)留职停薪后复职之员工,其复职前之勤务日数亦不予以计算。
(三)奖金计算期间内从开始至末了、一直到发放日为止已离职之从业人员,奖金不予以计算。
(四)若有违反公司规定并受惩戒(记过)处分者,且于计算期间内未能功过相抵者,考评核考绩应视该员受惩戒程度,按比率扣除之。但受记大过处分者,其考绩一律以60分以下计算。
第七条 计算期间
奖金计算期间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考绩分数除作为奖金计算依据外,评核考绩亦作为日后晋升、调任、调升之依据。
第八条 修订
本规则若有未尽之事宜,从业人员得向人事科代为解释疑义;如有修订之必要时,由人事科会同各部门主管人员讨论决议后,呈报总经理批核。
第九条 施行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公布实施。
注1: 考绩评核分数,最多不得超过120分,其评核标准如下:
(1)专业能力评定乃根据从业人员对本身所负责职务的专业素养;该项评核乃为保障从业人员之考绩而设;满分为30分,但表现优异者,最高评核分数以35分为上限。
(2)工作质量评定乃根据计算期间内各部门所创造之附加价值而定;满分为20分,最高评核分数25分为上限。
(3)责任程度评定乃根据从业人员在执行勤务时的态度及业务执行上所负责的程度、对公司的贡献程度而定;满分为20分,最高评核分数以25分为上限。
(4)工作达成率乃根据计算期间内预定之生产目标及营业利润所达成比率而定;满分为30分,但表现优异者,最高评核分数以35分为上限。
注2: 核定分数
上列四项计算所得之成绩为初核分数(A项);初核分数必须乘以0.7后所得之成绩为计算期间内从业人员实际执行勤务时之成绩,称为核定分数。
注3: 出勤分数
从业人员在计算期间内实际执行勤务日数亦须一并计算,其计算式如下:
1- 实际勤务日数 规定勤务日数 ×03(初核分数)=出勤分数
注4: 考绩评核分数
(1)(专业能力评核分数+工作质量评核分数十责任程度评核分数+工作达成率评核
分数)=初核分数(A) (2)(A×0.7×核定分数)+(A×0.3×出勤分数)=考绩评核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