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停薪留职人员复职时的工资核定有遵循的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工资的标准。凡停薪留职人员在复职时,其工资除因特殊情形需另行述明理由呈请核定者外,一律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停薪留职当年度复职者仍照发停薪留职前原工资。
(二)在停薪留职第二年以后复职者:
1.到职未满六个月者:
没有在本公司经历过任职者依复职当年度无经历新进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定工资,有经历的任职者另加任职前所认定经历应加的工资额。
2.到职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
①停薪留职时的月工资加上在此期间(未参加调整的年度)原同级职位人员历年工资平均调整额之和乘以50%。
②根据前项标准核定工资额,无经历任职者最低应调整至复职当年度无经历新进人员核定工资标准再加上200元。有经历任职者另加任职前所认定的经历应加的工资额。
3.到职满一年以上者:
①停薪留职时的月工资加上在此期间(未参加调整的年度)原同级职位人员历年工资平均调整额之和乘以60%。
②依前项标准核定工资,无经历任职者最低应调整至复职当年度无经历新进人员工资标准再加上300元。有经历任职者另加任职前认定经历所应加的工资额。
4.若在办理停薪留职的当年度,服务期已满半年以上,则该年度按同级职位人员工资平均调整额乘以70%计算。
第三条 前条所说停薪留职前服务年限的计算,一律自试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停薪留职之日止。
第四条 复职当年度未参加考绩者的工资调整标准:
(一)复职人员在复职当年度服务尚未满六个月者,因为不能参加年终考绩,所以该年度的工资调整应在年终工资调整时,由人事部门另行列表专门报请核定,但其工资调整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度同级职位人员的平均调整额,最低不得少于当年度同级职位人员平均调整额的60%。
(二)新进人员在停薪留职当年度复职,而服务年限在扣除停薪留职时间后若不满半年者,该年度不得参加考绩,其工资调整应比照新进未参加考绩人员办理。
第五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