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有关员工薪资计算、给付、支薪日、晋升或奖金发放等事宜。
第二条 薪资的决定原则
(一)员工薪资乃就社会物价水准及公司给薪能力为计算之基准。
(二)在高效率即高薪资的原则下,员工薪资之计算以年薪制为给付之原则,并以员工之绩效成绩,来决定薪资总额的多寡。
第三条 薪资的结构
薪资包括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等两大部分。
第四条 计薪期间及支薪日
(一)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4日开始到当月25日为止,并于每月5日给付之。
(二)薪资给付形态以采用月薪制为基准。
(三)支薪日若遇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四)勤务时间外之加班费用,则在下一个支薪日给付之。
第五条 非常给付
员工遇下列之情况发生时,则可向公司申请非常给付;但以已执行勤务之薪资为限。其规定如下:
(一)本人或依靠本人扶养之眷属,因生产、结婚、死亡或疾病、受意外灾害等情况发生时。
(二)停职者或遭解雇者(包括惩戒解雇者)。
(三)其他,获得公司同意之事情时。
上列规定,除第2项外,在申请薪资给付时,须由本人(本人死亡则由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缺勤额之扣除
(一)下列之特别休假,原则上,薪资仍照常给付:
1.婚假、丧假。
2.年度有薪休假。
3.行使公民权时。
4.点阅、教育召集时。
5.女性职员之产假。
(四)员工未事先请假时之缺勤,则视为旷工;每旷工1日,则扣除3日之勤务日数。
第七条 中途任用或退职时之薪资
每一计薪期间中途任用或退职时之薪资,则依实际出勤日数采用按日计算之。
第八条 薪资给付及扣除
(一)下列之规定可自薪资中径行扣除:
1.个人薪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
3.福利金。
4.过半数员工签定之书面协定,载明应负担某些费用时,则需由薪资中扣除。
(二)当上列之扣除额无误时,并于薪资中扣除后以现金直接交予本人。
(三)薪资所得亦可经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后,直接汇入所指定之金融机关本人帐户内。
□ 年薪制的薪资给付办法
第九条 年薪制
(一)采年薪制之薪资计算,则依照基准内薪资中所包括之基本薪资及营业津贴的总额为基准,按照年薪之标准给付。
(二)年薪制之薪资计算期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年薪制的给付办法
(一)年薪制的给付办法,乃综合同业间之薪资水准(包括新进人员任用时之薪资及进升)、员工一年来的业绩成效、职务完成的能力及员工对本身职务的责任感轻重等衡量下,并与员工逐一面谈了解后,再决定薪资给付之标准。
(二)制定新进员工之年薪及进升标准时,需衡量第1项所提之一般同业间薪资水准后,再行定。
(三)决定上述之规定后,需同时设定目标达成率。
第十一条 年薪金付的方式
年薪总额乃依照公司与员工所达成之协议后,按下列方式逐一给付之。
(一)依年薪总额的十六分之一,作为每月应给付之薪资。
(二)其中十六分之一再除以12,做为每月应给付基本薪资之基准。
(三)另十六分之一,则在端午节、中秋节及春节分三次发放。
(四)剩余十六分之二,则作为每年二次(七月及十二月)之定期奖金。
□ 基准内薪资
第十二条 基本薪资
基本薪资给付之标准,则依照第11条第2项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乃依职位之不同,而制定给付之差异,其支付标准如下:
(一)经 理 8,500元
(二)助 理 7,500元
(三)主 任 6,000元
(四)科 长 3,000元
(五)股 长 2,000元
第十四条 营业津贴
(一)担任营业科业务之员工,每月给付500元之营业津贴。
(二)科长级以上之主管,则不再给付之。
第十五条 交通津贴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达5公里以上者,则应给付相等于公共运输机关所发行之定期来回月票金额,并作为交通津贴支付之标准。但给付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为限。
第十六条 升职
年薪计算期间,员工因表现优异,而给予特别升职时,则自升职日起,改发升职后之勤务资。
□ 基准外薪资
第十七条 勤务时间外之加班津贴
公司因业务上之需要,而要求员工于勤务时间外继续完成业务时,则依照员工早到及夜间加班时间,采计时制方式,计算出每小时的加班津贴额。
第十八条 假日工作津贴
(一)公司因业务上之需要,而要求员工于休假日返回公司执行勤务时,所给付之津贴而言。但翌日补休者,则不予以给付津贴。
(二)休假日工作津贴之计算乃以计时制为基准。
第十九条 深夜勤务津贴
深夜勤务津贴,乃针对员工需于晚上十时到翌日清晨五时为止,所必须执行勤务之津贴而言。
第二十条 时间外勤务津贴之特例
担任管理职位者,则不适用第17条及第18条之规定。
□ 奖 金
第二十一条 奖金的给付
(一)奖金之发放,原则上于七月及十二月时给付。
(二)依照第11条第4项之规定,奖金为全年年薪的十六分之二,并采二次定期发放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特别奖金
对于表现特别优异者,则由公司奖励特别奖金,并于全体会议上予以表扬及颁发。
第二十三条 不颁发奖金的情况
员工业绩未达与公司所共同制定标准或奖金颁发日已离职者,则视同放弃。
□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