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司为奖励及慰劳工作成绩优良的职工,要在当年年度财务状况许可下,发给年节奖金,奖金的发放和停止均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上条所说的年节奖金是指端午节、中秋节及年终依照各职工的工作成绩所发给的奖金。
第三条 端午节奖金最高不超过各职工一至六月份平均工资额的50%,中秋节奖金额不得超过各职工一至九月份平均工资额的75%,年节奖金须在公司决算两个月内发放。
第四条 凡正式职工在当年年度内无事假、迟到、旷职等缺勤记录者都要发给。
第五条 凡正式职工在当年年度内有事假、迟到、旷职等记录,并依照规定所折合天数不超过六天者,应发给半数奖金,超过六天者不发。
第六条 凡到职满三个月以上而未满一年的职工,其请假总天数应从到职之日起计算。在当月内工作满二十天者以一个月计算,满十天者按半个月计算,此项计算方法不得用于平时工资的计算。
第七条 端午节及中秋节奖金的计算,除照第三条规定办理外,缺勤记录应照第五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八条 到职不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在该年度内因婚、丧、病及生育所请的事假有合乎请假规定的证明的,也不影响本奖金的发放,但须按其当年年度内实际工作的月数比例计算其金额。
第九条 到职实满一年以上享有上例事假的正式职工,若上例假种的请假日数超过其请假权规定日数,其超过日数,得照上条规定扣减后按比例计算其奖金额。
第十条 凡因试用成绩不佳,经双方同意继续试用的临时人员或以日计酬的兼职人员,即使到职已满三个月,亦不得享受此项奖金权。
第十一条 凡正式职工在当年年度内所请的非本节第八条所说的事假,准许以其当年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公休天数进行抵销,但要以两个未休天数冲抵事假一天。凡在当年年度内任何一个月内,所请非本节第八条的事假累计满三天者,不得用未休公休天数冲抵。
第十二条 上条所说的公休日是指星期天而言,法定纪念日并不包括在内,同时法定纪念日不得冲抵事假。
第十三条 凡迟到、旷职等违规缺勤天数,不得用未休公休日冲抵,但忘打卡造成的迟到或旷职天数得在本节规定计算奖金时,可以以未休公休日冲抵。
第十四条 依照公司管理规则的规定,有关忘打卡的迟到、旷职折合的考绩天数标准如下:
(一)迟到的折合:每迟到三次折合为半个工作日。
(二)旷职的折合:每旷职一次按半个工作日计算。
第十五条 奖金额的计算,均以各职工在本年年度内的平均工资为准,此项平均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及其他奖金。
第十六条 各职工应享受的奖励或奖金等级,一律由各部门主管人员及人事部门提供工作成绩及有关资料交由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后发给。
第十八条 凡被评定有上条所列各项考核事实之一者,应被取消该项目应得的分数,未被取消者,合计为应得的总分数。
第十九条 依据前条考核事项,制订奖金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总分满100分者。
(二)二等奖:总分满70分不足100分者。
(三)三等奖:总分满40分不足70分者。
第二十条 凡被评分数总分在40分以下者,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按评定后应享受的奖金等级,并依据本节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其实得奖金额。
第二十二条 本节所说的全年度,是指从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