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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证科普:
企业所得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内容的确定1)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44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桂林全州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桂林全州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通过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对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增强桂林全州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桂林全州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相信通过《认定管理办法》的颁布,将会进一步激发桂林全州企业的创新热情,一个过桥高新技术企业蓬勃发展的新时代即将到来。
桂林全州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荣获由政府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桂林全州企业日常的经营宣传活动过程中向客户展示出拥有核心技术及强大实力的印象,从而极大提高桂林全州企业在行业品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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