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销售路径
关于销售的路径以下列规定为准:
(一)代理店由总公司负责协调、管理;
(二)特约店由支店营业所负责管理。
第二条 销售区域
(一)销售区域集中于商业区,以目前支店营业所的所管区域为主;
(二)目前管辖以外区域的销售活动,除经本公司登记有案的特约店以外,一概不予认可;
(三)将来拟以省、市、县、乡为其销售区域,即代理店的设置未来将以都市为中心,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置。
第三条 代理店
代理店是指与本公司有直接交易的商店而言,但它的销售责任额必须达到以下数字:
(一)A地区(市中心区域)每月××万元,每期×××万元以上;
(二)B地区(A地区以外的所有地区)每月××万元,每期×××万元以上。
第四条 特约店
特约店以批发为其专营事业,须经总公司及代理店双方协议始得成立,它与总公司(或支店营业所)有直接交易,但还未达到代理店的资格。
它的营业责任额必须达到以下的目标:
(一)A地区(同上)每月×万元,每期××万元以上;
(二)B地区(同上)每月×万元,每期××万元以上。
第五条 特约交货店
所谓特约交货店是指各支店向总公司提出申请,并获认可的交货店而言,但其营业责任额必须达成下列目标:
(一)A地区(同上)每月×万元,每期××万元以上;
(二)B地区(同上)每月×万元,每期××万元以上。
第六条 A级代理店
A级代理店是指代理店当中与总公司缔结代理店契约的店而言。
第七条 B级代理店
B级代理店是指必须缴付回报奖金,且必须与总公司合作的店而言。
第八条 A级特约店
A级特约店是指必须缴付回报奖金,且必须与总公司合作的店。
第九条 B级特约店
B级特约店是指不必缴付回报奖金,位居于代理店系列之下的店。
第十条 价格(按下列事项进行定价)
(一)生产价格一律以X%为准;
(二)代理店交给特约店的同行交易价格以Y%以上为准;
(三)交给零售店的批发价格以Z%以上为准;
(四)交给特约店的价格以M%以上为准;
(五)其余所定的交货价格原则上不予承认;但若基于特别事由,可由交货的双方共同协议后决定。
第十一条 销售手续费
代理店可因对特约店的交易处理,要求支出销售服务费,于每月截止期结算,从该月份的货款金额中扣除。
1.制造销售价格X%;
2.代理店交给特约店的价格Y%;
3.给代理店的销售服务费Z%中的N%。
第十二条 销售回报奖金
(一)本公司将依据代理店及特约店的交易额每半年支付一次本项金额;
(二)回报奖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本资金的计算期间为4月1日至9月3O日及10月1日至次年3月3l日,每年2次。对在这期间当中所收取的总额会于次期做扣减结算后再支付。
第十三条 回报奖金计算的基础数字
代理店计算回报奖金的对象金额以店的进款金额为准。
店的进款金额是指从本期总销售额中扣除特约定出货额、特约交货店的出货额(两者都包含X%的销售服务费在内)及折扣掉X%以上的特价品部分后的金额。
第十四条 功劳金
功劳金是针对代理店的交易额,依照下列方式支付的一种金额:
(一)绩效奖金的计算基准与奖金一样,以店的销售额为对象,计算期间亦相同;
(二)绩效奖金的支付是针对期间内店的总收入额来计算,原则上于次期中现金支付;
(三)绩效奖金的对象有专卖店及一般商店的区分;
(四)绩效奖金的支给原则上以现有对象为主,不拟再扩大范围。
第十五条 现品的处理单位
(一)原则上以一捆为单位;
(二)所谓一捆是指集合各种物品,比如制造价格为1万元者,但如情况紧急则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退货处理的规定
(一)凡良品一概不得退货;
(二)不良品退货时,一概以原价的X%处理,但责任如出于本公司则不在此限;
(三)有关总店及支店之间的退货处理事宜,另文规定。
第十七条 批发价格的再确认
(一)代理店、特约店如违反规定(X%以上),破坏价格从事销售,一经发现,其批货价格将经由审议,改为X%;
(二)如有以上情况应不支付回报奖金。
第十八条 货款清偿方法
(一)截止日期比照以往规定;
(二)货款清偿原则上比照以往规定,于截止日后的10日起以现金或×日以内的期票缴付;
(三)如超过约定日期缴付,对方必须依照超过的日数,负担每日×厘的利率损失。
第十九条 新代理店及特约店的设置
本公司如认定某一区域有加强销售的必要时,将与有关的代理店进行充分协议,设置新的代理店与特约店。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个别契约的关系
如有个别契约在先,个别契约将优先于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由××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制定,适用于其所制造、销售的所有××产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
本规定于×年×月×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