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营销的成本分析中,考虑直接成本是无可非议的,不过,对其中要包括可溯共同成本的考虑则略有争议。可溯共同成本把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归并起来。这里主要的争议在于不可溯的共同成本是否应该分摊给营销实体。这种分摊被称为全部成本法。这种方法的提倡者认为,要确定真实的盈利水平,就必须把所有成本部分摊下去。但是,这一论点把用于写财务报告所需要的会计项目与营销决策以及制定利润计划的数量依据所需要的会计项目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对成本分摊的要求是不完全一样的。全部成本法存在三个主要缺点:第一,当不可溯共同成本的主观分摊方法为另一种方法所取代时,不同营销实体的盈利率相对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削弱了这种方法的可靠性。第二,主观武断地往下分摊,使各营销实体的产品经理们陷入混乱,感到这样做对他们工作的评价是不真实的、不客观的。第三,采用不可溯的共同成本法可能会削弱对真实成本的控制。企业产品主管控制直接成本和可溯共同成本最为有效,主观分摊不可溯共同成本可能会使他们花费更多精力和时间去考虑如何避免在成本分摊中的武断行为,而影响了更好地去控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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