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经认为不能再行加工处理或虽能再加工处理而不会经济使用价值之原料均谓之废料,其处理均依本办法规定办理之。
2.废料保管:
各企业部应设置废料存放区,按类别分开存放,勿随地丢弃。
3.废料整理:
(1)各工作场所应置放废料桶、废料箱,便于工作人员随时存放一处并便于一次搬运。
(2)各工作场所当日产生之废料,应于当日搬往各该企业部规定之废料存放区。
(3)除各工作场所外凡属各企业部之空地厂房外,均由各企业部划分负责清理。
4.各企业部如有不遵规定存放或竟将用料混同废料存放者经查觉后统归管理部处理其收入亦归管理部。
5.各企业部出售废料不得单独为之,必须会同管理部办理,其实施原则如下:
(1)各企业部由管理组负责处理,管理部总务组协办。
(2)各种废料由各该部管理组负责分别觅商访价,会同管理部决价。
(3)装车时各该管理组须派人随车监视,以免承购商夹杂较贵重物料或偷窃其他物品。
(4)过磅时通知管理部总务组会同办理,同时注意防止承购商作弊事后并于废料处理单上共同签证,以示负责。
(5)经办人除应于每次过磅前先将磅秤校正外,并由管理部公用组按月办理重校。
(6)依据废料处理单开具销货单及发票,由各该企业部管理组主任签章后交管理部总务组审呈管理部经理核准。
(7)废料出售一律规定现款交易,收款后以当日结缴财务管理部收帐为原则。
(8)其可借公司内其他企业部使用者可以协调方式作价处理。
(9)以每月标售处理为原则,如堆积过多而无特殊理由经管理部同意延期处理者外,一律归管理部处理其收入亦归管理部。
6.凡本公司员工均可向废料经办单位介绍承购,以出高价者为售予之对象。
7.工地之废料如钢筋料头,水泥纸袋,旧木板、木柱、木梢等等均属之,其处理方式,比照本(废料处理)办法行之。
8.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呈奉总经理核准后施行,其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