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煤矿工人和社会各界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本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人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矿井管理的煤矿工人,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的各界人士均可举报。
(二)举报对象
1.全县各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矿工。
2.县经济发展局、县安监局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3.各驻矿安全督察员。
(三)举报内容
对在煤矿安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
1.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煤矿对事故情况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2.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含证照不全),仍从事原煤生产的煤矿。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煤矿。
4.对实施关闭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煤矿。
5.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6.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7.矿井通风、防瓦斯爆炸和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煤矿。
8.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9.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问题。
10.矿工违规作业的现象和问题。
11.县经济发展局、县安监局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各驻矿安全督察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
(四)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
1.举报、投诉地点分别设在县经济发展局和县安监局。
2.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县经济发展局、县安监局举报。
3.举报电话:
(五)奖励办法
凡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县经济发展局、县安监局对举报者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