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下列情况表现之一的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省公司、分公司和县级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本细则,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本细则,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2.抢救国家财产和抢救事故有功,以及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避免遭受损失的。
3.安全科研成果显著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的。
4.被评为烟草系统各级安全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
(二)奖励范围
1.省公司奖励被评为全国和省烟草系统安全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及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能部门。
2.分公司奖励被评为本地区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以及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能部门。
3.各县级单位奖励所属安全工作先进部门、站(网)点、车间班组和个人。
(三)奖励金额
1.被评为省局(公司)先进单位、省局(公司)奖励1000~20000元,个人奖励400~1000元。
2.被评为市局(分公司)的先进单位(集体)奖励500~10000元,个人奖励300~800元。
3.被评为各单位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奖励金额,由各单位酌情确定。
4.奖励资金在工资基金和安全罚款收入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