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或本细则,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的。
2.不重视、不支持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及等责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报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导致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发生的;2.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的;
3.盲目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的;
4.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的;
5.因随意拆除或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的;
6.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故意拖延瞒报,企图逃避责任的;
2.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事故责任者在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有重大贡献的,可适当减轻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
1.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的。
2.对重大事故隐患,省局(公司),市局(分公司)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已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或接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整改的,或下次检查再次出现的。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提升机)的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接到《隐患通知书》事后不整改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理
1.发生有危险情况,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2.制造事故、破坏现场、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责任的;
3.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又不听劝阻的。
(五)经济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重大生产死亡事故,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特别重大盗窃案件的,罚单位8000~20000元,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处以800~5000元的罚款。
2.发生一次生产性死亡事故,火灾或等责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特大盗窃案件的,罚单位6000~15000元,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处以600~2000元的罚款。
3.发生一次重伤以下事故、火险或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盗窃案件的,罚单位4000~10000元,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罚300~800元。
4.其余事故罚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5.对下列情况给予预防性罚款:
(1)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消防、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的,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
(2)对重大事故隐患,省级以上公司(含省级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或接到市局(分公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或下次检查再发生的,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3)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不整改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罚款300~800
(4)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执行安全教育制度的,安全设施多次检查不完善的,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5)对不执行规章制度,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消防安全规定,违反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罚款50~500元。
(六)处罚权限
1.省局(公司)处理各单位发生的重大火灾(含重大)、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含重大)重大交通事故(含重大)和特大盗窃案件以上的事故案件。
2.市局(分公司)负责处理省局(公司)授权处理的事故(案件)和省局(公司)处理外的事故(案件)。
3.市局(分公司)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各单位负责人,要按本细则的规定和经济责任制或安全承包责任制的规定进行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处理。
(七)对各单位的罚款从工资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在工资和奖金中扣除,不得予以报销。市局(分公司)和各单位所收的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由各级安委会(领导小组)掌握,用于安全奖励,安全教育等专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