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征信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种类主要包括:基本服务、深层次服务和全权委托服务。选择哪种服务方式,取决于企业市场销售部门和信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开拓海外市场的经验和外文水平。主要因素包括:
(1)企业是否比提供开拓市场服务的征信机构更知名,包括国内外知名程度。
(2)如果是开拓国际市场,本部门是否有人员能够熟练地起草联系海外客户的信函。
(3)信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分析简单检索结果的能力,例如根据检索结果对潜在客户进行基本正确的挑选和排序。
(4)使用检索服务和开拓海外市场的预算有多少,有无严格的成本控制要求。
一旦决定了使用哪种服务方式,信用管理人员就可以代表所在企业与征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了。通常,征信机构的服务收费额度不是很大,信用管理人员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授权,与征信机构订立合同。鉴于征信机构经常采用会员制方式发展客户,对于其会员单位,征信机构与它们签订的是全年服务合同。在每次提供服务之后,征信机构会将服务费用从会员单位的预付款中扣除。如果信用管理人员所在的企业不是征信机构的会员,那就得每次都与征信机构签订合同,按次付费。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管理人员要认真审阅征信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有意见,则明确提出修改或补充要求。通常,信用管理人员要特别留意合同内容中的一些项目,例如服务方式选择、取得检索报告的时间、付费方式、与会员服务的价差、检索报告的提供方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