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职业保安员是指合法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工作的人员。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 16 条规定:“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第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第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第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第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18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公安部明确规定了我国保安服务人员采取《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认证制度。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经过法律知识、保安业务及保安技能的专门培训,并经从业所在地(市)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取得《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保安人员是依法从事社会安全防范工作,并为客户提供各种保安服务的专业人员,依据保安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要求和约定,对所服务的对象和目标负有特定的法律责任。保安人员配合公安机关从事预防犯罪、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和进行社会化的安全防范,它属于社会化安全防范组织的一种,但不具有执法人员的身份。
总的来说,保安员是指达到一定的素质和条件,并依法持有保安员证,合法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工作的人员。保安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在保安从业单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