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是公安部于2006年1月5日发布,并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了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保安服务操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并遵守主管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本标准实施,不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约定合同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维护客户单位的安全和秩序,防止或减少客户受到不法侵害或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保安人员责任造成客户损失,以满足客户的安全需求。
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客户单位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公司的类别、资质、保安人员的等级和素质状况、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费用等。对客户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明确的答复。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需要,可以提供保安服务种类中的一种或数种服务,如客户有特殊需求,在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另行约定。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要求或保安服务的需要,可分别或联合采用人防、技防、物防和犬防等手段,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此外,《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还规定了门卫服务、守护服务、巡逻服务、押运服务、随身护卫服务、人群控制服务、技术防范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等方面操作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