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供应商的选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
(3) 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向被邀请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
(4) 竞争性磋商的保证金缴交: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缴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缴纳磋商保证金。
(5) 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6) 抽取评审专家并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
(7) 审查: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6) 抽取评审专家并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
(7) 审查: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8)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个被邀请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9) 报价:供应商根据最终采购需求提交最后报价。
(9) 报价:供应商根据最终采购需求提交最后报价。
(10) 评审: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1)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2)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3) 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