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这表明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而预先制订出来的。格式条款有着不能协商的性质,合同对方只能对一方制订的格式条款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条款讨价还价,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虽然消费者如果要使用相关服务就要接受格式条款的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制订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向合同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提供说明。这一规定说明企业在制订格式条款时也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来制订,而且即使对方没有注意格式条款的存在,也要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相应的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向合同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提供说明。这一规定说明企业在制订格式条款时也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来制订,而且即使对方没有注意格式条款的存在,也要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相应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