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出售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实质上是不改变动产或不动产的现状,把代表动产或不动产的产权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也即在不影响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实现了债权人的信用风险转移。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用,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出售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无论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对于债权人来说都可起到债权保障的作用,有利于信用风险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