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适用于周转快的商品销售,如纺织、服装、体育用品、食品、消遣用品、玩具、家具、鞋类等数量较小、批量多的产品。
2.需要开辟国际商品市场,且对买方资信情况不了解,而对方又不愿意接受信用证结算时,宜采用国际保理业务。
3.对过去采用托收交易方式常出现逾期、拖欠贷款的客户,可考虑选择国际保理业务服务。
4,在我方同意对买方采用远期赊销方式销售并寻求对应收货款进行有效管理和催收的情况下,宜采取国际保理的结算方式。
5,遇到因市场和其他条件的变化,我方有可能失去原先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订单,甚至有可能失去客户的情况下,应考虑采用国际保理业务。
6,必须十分注意遵守出口供货合同。因为进口保理商只有在商品与合同规定相符的前提下才承担付款责任。如由于就货物品种、质量、数量、交货期等方面发生纠纷而引起买方不付款,则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责任。
7,进口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担保,对超过额度发货的金额,
204信用管理实务教程
进口保理商不予担保。
8,进口保理商不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而只是在进口方(买方)倒闭或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在其确认的额度内履行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