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由于美国法律曾经禁止银行为客户办理担保业务,作为应对之举,一些商业银行即以商业信用证的派生形式--备用信用证,变相提供担保业务。其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迅速演化为一种国际金融工具。
在我国,对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然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因此认识备用信用证并加以合理利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银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中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如果开证申请人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受益人就无需要求开证行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或赔款。
(二)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就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它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不可撤销性。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2.独立性。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就作为一种自主文件而独立存在。它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开证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
3.单据性。备用信用证有单据要求,并且开证行是否履行付款义务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提单性质和商业信用证并无二致,但是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货款结算,其项下的单据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为主、而备用信用证则更普遍地用于国际商务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声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4,强制性。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开证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一经开立,就对开证人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三)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及分类
从本质上看,备用信用证的目的和所发挥的作用类似于保函——它可以用来替代投标保函,也可以作为抵押金担保,甚至可以作为反担保使用。按照用途的不同,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履约备用证、投标备用证、预付款备用证、直接付款备用证、反担保备用证、融资备用证、保险备用证、商业备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