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小组系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营建部经理为召集人,发包管理科科长主办之。
指导人员:总经理。
其他参加人员依发包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本小组之职掌如下:
1.由主办人提交审议之各项发包工程之估价,承包能力、施工优劣等事项及拟定承包人。
2. 其他奉令交办之各项工程之发包审议事项。
第四条 本小组之开会,主办人应于一天前将有关发包审议资料汇集整理,指定召开时间通知小组人员开会审议,如遇特殊急要审议案者当日由主办人提前通知之。
第五条 通知厂商之估价单内应注明工程期限及详细施工说明,便于明确承包。
第六条 本准则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