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小组系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财务部经理为召集人,会计科长主办之。
指导人员:总经理
其参加人员依工程决算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本小组之职掌如下:
1.本公司自建或承包各种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上者,其工程决算需经本小组先行审核后,转呈总经理核示。
2.审核由主办单位编制之工程竣工决算表,并对预算数及实用数做一比较,如有节省或增加支出应查出原因及改进意见,以备将来改进之参考。
3.其他奉令交办事项。
第四条 本小组之开会自接到各工地完工报告日起三日内召开预备会议,检讨各科有关配合决算之资料及提出日期,同时决定该次工程之审核日期。
第五条 前项决算小组之开会前一天,主办人应先与工地人员核对并查出超减数字之原因后复印“工程竣工决算表”分送各小组人员初审。
第六条 本小组主办人应向有关单位限期征集下列资料编制预算决算对照表及说明材料以便开会之用。
1.应付未付工资,应付未付工程款。
2.应付未付材料款。
3.工程施工追加减及变更施工后之预算汇总表。
4.其他应付未付之有关工程费用,应包括交屋前之有关房屋维护专用。
5.工程决算增减说明书。
第七条 本准则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