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工地管理及达成工程如期完工之目的,并供年终考绩之参考,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工地主任及管理人员之赏罚依下列规定审理之。
1. 每一工程工作天数是否逾规定期限。
2.本工程是否符合完工标准。
3.材料使用量是否超过规定数量。
4.其他有关事项。
(二)材料使用量之审查依下列标准:
1.依据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砂石、红砖、桧木料等五大类之使用量百分比是否超过规定数量,其使用数量百分比依下列公式计算:
使用量百分比=〖SX(〗各主要材料使用量×决算时单价之和〖〗各主要材料预算数量×决算时单价之和〖SX)〗
2.剩余材料是否照规定于完工前转帐。
3. 因材料规格不符致增加使用量时得减除因而增加使用量部分,但以工地事先以书面签报准予备案为限。
第三条 工作天之记载依照工作天记载办法计算之。
第四条 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地下室顶完成止应复核所编列之工程预算数量,倘有增减必提出办理追加减,惟有特殊情形致工程设计变更者,得于决算时提出资料申请追加减。
第五条 开工后如有外来因素,致增加工作天时,其因素系有力证明经审查认定者,得以增加工作天数,但其因素如属公司有关单位或记载因素不实经查明属实者,该单位应受行政处分。
第六条 赏罚基本金之金额依照复核后工程预算总金额在500万以下者,以1‰计算,超过500万以上部分以万分之五计算,但提前或逾期竣工时,其计算标准如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赏罚金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使用材料百分比合于规定,赏金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1.百分比为97%,发给基本金乘以0.7计算。
2.百分比为96%~96.99%,加发基本金之5成乘以0.7计算。
3.百分比为95.00%~95.99%,加发基本金之7成乘以0.7计算。
4. 百分比94.00%~94.99%,加发基本金之9成乘以0.7计算。
5.百分比为93.00%~93.99%,加发基本金之11成乘以0.7计算。
6.依此每再节用10%,再加发基本金之2成乘以0.7计算。
(二)使用材料百分比不合规定,罚金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1.97.01%~97.50%,罚以基本金之2成乘以0.7计算。
2.97.51~98.00%,罚以基本金之3成乘以0.7计算。
3.98.01%~98.50%,罚以基本金之4成乘以0.7计算。
4.98.51%~99.00%,罚以基本金之5成乘以0.7计算。
5.99.01%~99.50%,罚以基本金之6成乘以0.7计算。
6.99.51%~100%,罚以基本金之8成乘以0.7计算。
7.依此每超用0.5%,再加罚基本金之2成乘以0.7计算。
(三)工期提前赏金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1.工期如期者,发给基本金乘以0.3计算。
2.提前10工作天以内者,加发基本金之3成乘以0.3计算。
3.提前20工作天以内者,加发基本金之4成乘以0.3计算。
4.提前30工作天以内者,加发基本金之6成乘以0.3计算。
5.提前40工作天以内者,加发基本金之8成乘以0.3计算。
6.提前50工作天以内者,加发基本金之10成乘以0.3计算。
(四)工期逾期罚金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1.逾期10工作天以内者,罚以基本金之2成乘以0.3计算。
2.逾期20工作天以内者,罚以基本金之3成乘以0.3计算。
3.逾期30工作天以内者,罚以基本金之4成乘以0.3计算。
4.逾期40工作天以内者,罚以基本金之6成乘以0.3计算。
5.逾期50工作天以内者,罚以基本金之8成乘以0.3计算。
6.逾期60工作天以内者,罚以基本金之10成乘以0.3计算。
7.依此每逾期10工作天,加罚基本金之2成乘以0.3计算。
(五)完工赏罚金就材料与工期之审查,依上述办法计算,唯除主要材料节省,而他项材料之使用有超用或浪费情形,则酌情扣减之。
第八条 赏金金额之分配以工地主任、工程管理员、材料管理员为原则,其分配数由工程管理科长及工地主任酌情分配,罚金亦同,但其分配比例应先行向公司报备之。
第九条 赏金一律以现金计算,于工程竣工办理决算十日后提经审查通过并呈奉核准后发给。
第十条 罚金得于薪津项下分期扣缴之。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签呈总经理裁定之。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之,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