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策略是指企业将损失的负担和责任转嫁给他人,达到缩小损失幅度、降低风险发生频率的风险应对策略。准确地说,风险转移意味着企业把风险中的某一部分转移到企业外的某一方,但是,风险转移也可以是把特定的风险转移到同一家企业的不同部门或者企业内部设立的一个新的分支机构,这个分支机构是为了管理风险的特定目的而设立草企业风合理内价相委系
的。风险转移与风险回避最大的区别在于: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转移到他人身上,而风险回避策略是将风险消除,最终的结果是没有任何人需要承受风险。
一般来说,如果风险发生时的影响是重大的,但此种情况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就可以将风险转移到别处去。换言之,当风险不能通过风险降低策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额度,或采用风险降低策略后企业仍然受到威胁,这时企业则可以考虑采用风险转移策略。风险转移策略可以分为财务性风险转移策略和非财务性风险转移策略两种。
财务性风险转移策略又包括财务性非保险转移策略和财务性保险转移策略,其中财务性非保险转移策略是指利用经济处理手段,转移财务风险,比较常用的手段有保证、再保证、股份化、证券化等。
企业对于自身既不能控制也不能转移的风险,或者根据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控制效果有一定的担忧,可以通过采用投保的方式来转移风险。企业通过参加保险、缴纳保险费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众多面临风险的企业结合起来,建立保险基金,补偿发生事故的企业。实际上,这是少数投保企业将遭受的损失转移给所有投保企业来分担,从而减少平均损失度的一种方式。
保险与风险的非财务性转移策略相比,需要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来规范保险行为。
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签约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此原则可以通过陈述、保证、隐瞒和错误更正四个方面来说明。
(1)陈述,即陈述重要事实,指投保单位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对有关保险标的的状况的重要事实所作的说明。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投保转移风险时,应如实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陈述,避免遗漏重要情节。值得说明的一点是,错误的陈述并不一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除非陈述的内容是重要事实。但是,如果是重要的事实,即使是无意的错误陈述,其后果与故意错误陈述也是一样的。
(2)保证,即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之前,必须存在某些特定事实、条件或者影响风险的环境。它可以在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中写明,也可在合同中不写明,但前提必须是合同双方相互认可的条件。同时,保证也是保险公司承保的前提条件。所以,一旦违背保证,即使与风险不直接相关,也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这是与错误陈述的区别之一。
(3)隐瞒,即投保企业没有向保险公司揭示重要事实,对重要事实保持沉默和故意不予泄露的态度。对重要事实隐瞒的法律后果和一次错误陈述是一样的,保险公司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与错误陈述不一样的是,隐瞒必须是投保企业的故意行为,这也是区分错误陈述与隐瞒的关键。
(4)错误更正,适用于保险合同中存在无意的错误的情形,即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可以通过一些措施对错误加以更正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当存在证据显示这是由于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的错误或者是由于一方的失误造成另一方出现错误时,保险合同就可以重新签订。
2.经济补偿原则
保险的目的就是按照保险合同,对受到损失的企业单位进行经济上的补偿。经济补偿原则就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企业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是被保险的企业能获得的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实际损失额,而不能获得保险标的发生的实际损失额以外的更多利益。如果投保企业在多家保险公司为某一保险标的投保相同风险的保险,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将按比例分摊实际损失,以保证投保人不会获得额外的利益。
3.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即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当事故发生后,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公司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公司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责任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确定代位求偿权可以避免被保险的公司获得保险公司和第二方的重复补偿,而且可以使肇事者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保险在风险转移策略中是一项较为普遍并且简单易操作的方法,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众多有风险顾虑的企业提供了保险保障。
非财务性风险转移策略是指企业将会引起损失的风险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条款转移给非保险业的经济单位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租赁转移。财产租赁是指通过签订合约,一方把自己的房屋、土地、运输工具、设备等出租给另一方使用,并收取租赁费。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承认对由租借企业疏忽行为所致的财产损失负有责任,那么租借实际上就是企业将一部分潜在损失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转移给了出租方。而在长期租赁中,如果合同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情况对租金变化幅度的影响,制定的租金不随通货膨胀率的变化而变化,事实上,租借企业就已将租金受通货因素影响的种种风险转移给了出租方。
(2)外包转移,即企业将其创作价值较低、非核心的业务及其控制权交给公司外部的专门厂商完成。实际上,外包转移是企业在充分发展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整合、利用自己外部的专业化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资金运用效率的目的。有助于企业转移质量风险、技术风险以及资金占用风险。
(3)委托转移。即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企业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企业委托代管,同时支付一定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委托合同中的条款,在因疏忽或者过失使委托物发生损失时,受托企业应对委托企业负有赔偿责任。这样,委托企业就相当于是将委托物的潜在损失转嫁给受托企业。而受托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将委托的损失转嫁给委托企业。
(4)出售转移。如果企业在现有经营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受到侵蚀,获利能力大大下降,或者是发现了更好的领域和机遇,想从原来的经营领域转移到其他的领域,这样,在转移出阵地时,将原经营领域或是生产线出售给该领域的市场追随者或是市场新进入者的策略行为,即为出售转移。通过出售,实体的所有权从卖方企业转移到买方企业,买方企业就需要对该实体承担全部的风险后果,实现风险转移。通过此方式,企业可以去掉经营累赘,快速回收资金,从而能将企业的资源投身于新的事业领域,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
风险的非财务转移策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在一般情况下,非财务性转移策略相对保险等财务性转移策略,费用要低得多,是一种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策略。
(2)在某些情况下,将风险转移给那些能够更好地实施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更具有实力的企业,风险就可以被很好地处理,从而大大减少了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3)非财务性转移策略是财务性转移策略的补充。由于对所有的风险都进行转移,因而在某些范围和领域,风险转移需要通过非财务方式来实现,在企业广泛的经营活动中,主要通过签订各种经济合同来体现对企业风险的非财务策略转移。
(4)非财务性风险转移策略是一种非常灵活的风险转移策略。通过灵活、巧妙地使用各种法律以及合同条款,可以成功地转移风险。
与此同时,非财务性风险转移策略也具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财务性风险转移策略受到法律、合同条文的限制。要求企业必须在严格遵守法律以及合同条文的基础上,寻找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性和漏洞,使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对方。而合同语言理解上的差异,解释的含糊不清可能使企业在转移风险时蒙受一定的损失。(2)与保险转移方式相比,由于不存在大量的风险单位的集合来平均分摊风险损失,使得接受风险转移一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损失可能会较大并且不稳定。
(3)违反合同以后的费用支出较大。一旦风险损失后,合同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使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这就相应需要支付数量可观的诉讼费。
总之,非财务性风险转移策略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在具体使用这一方式时,应结合企业及其周围环境的状况,与其他方式配合使用,从而获得更好的效果。
4,保险利益原则
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原因导致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企业必须要有自身利益的损失;否则不能得到赔偿。同时,在转移风险的过程中,企业只能投保自己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确定经济利益,否则无法真正转移风险。如果投保企业为不受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