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原则标准条款2要求森林经营单位依法合理妥善地解决权属纠纷问题。作为负责任的森林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各种途径及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并将争议内容和具体解决办法(包括法律要求和内部程序)记录存档。只有在纠纷解决后,森林经营单位才能在相应地段开展森林经营作业。
在认证审核中,审核员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1)向fsc森林经营单位管理部门查看或了解是否存在着林权争议解决机制,解决机制是否符合《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
(2)向fsc森林经营单位、地方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咨询或了解是否发生过或发生了林权争议、尤其是较大的争议,争议是否对生产活动造成大的负面影响,争议处理是否有记录,并判定经营单位是否积极解决争议,解决争议的措施及手段是否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