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原则标准条款1和4~9要求了森林经营单位为周边居民提供以下方面的权益:①就业、培训与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②土地和资源的法定权利:③风俗习惯的权利:④补偿(赔偿)的权利:⑤劳动收益的权利:⑤发表意见的权利,
1.就业、培训与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
标准要求三个方面:一是就业方面,fsc森林经营单位应该优先安排杜区居民参与森林经营活动,如参加采伐、抚有,造林、育苗等工作:二是培训方面,森林经营单位应尽可能多地为社区居民、弱势群体和工人提供知识技能培训或适当形式的帮助,以满足他们长期在岗工作的需求;三是其他服务方面,森林经营单位应积极支持开展与森林资源规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辅助设施建设和社区项目,如为林区及周边社区居民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医疗诊所、数育和培训设施等,以加强与社区之间的友谊。
在认证审核中,审核员主要开展活动是:
(1)检查fsc森林经营单位是否具有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培训与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的相关政策以及相关行动。
(2)对当地居民进行实际访谈以确认森林经营单位表述的这一情况。
2.对林木和其他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标准要求森林经营单位了解并确定当地居民的土地所有权、相关利益和传统权利,尊重并承诺其自主经营权:森林经营作业不应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当地居民的资源,或影响其使用权;未经当地居民同意,不得在其土地上进行与营林有关的活动,双方的合作应当在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并签订有关协议:在出现问题时,应当平等地协商解决。
在认证审核中,审核员主要开展话动是:
(1》访谈当地社区代表,了解当地居民对林木和其他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森林经营作业是否彩响到他们的权利,森林经营单位如何避免或补偿对这些权利的不利影响。
(2)检查森林经营单位是否知晓当地居民应享有的法定权利,是否有相关的保护指施以防止森林经营活动对这些权利的不利影响,
(3)检查森林经营单位是否有使用当地居民的土地,如使用,是否有相关的合同、协议,是否有费用支付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