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如果一个企业符合上述两项或者几项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者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按照规定,对于符合上述范围的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③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④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减免税申请。其具体的审批权限,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 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