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付款单位、付款银行、客户地址、日期、摘要说明、规格、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开票人、收款人应当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6)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的内容、金额、税额一致。不得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确认收入。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时间顺序连号开具。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12)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
(13)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