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税行为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2.处罚规定
(1)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处以偷税数额 5 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