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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日期:2023-04-05     作者:iso认证机构名录    浏览: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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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07003号
 
案件名称:关于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也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及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案件。
青岛市处罚与强制信息公示平台
 
主要违法事实:
在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组织的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在开展认证活动时,涉嫌未对其认证的1家获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在其认证的2家获证组织认证过程中,涉嫌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注:《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六十条修订为五十九条)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2.处罚款110000元。 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
 
标签: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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