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有所差异。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定概念是:D《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中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govermment procurement),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或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 (即 PPP 项目采购,详见本书第九章);在广义上是指利用财政(拨款、自有或融资) 资金进行采购,对采购主体以及对采购对象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是否达到限额标准均无要求,或是利用社会资本进行 PPP 项目采购;在狭义上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下文中的政府采购若无特别说明,均指法定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不同,后者是指利用公共资金(包括财政或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建资金等) 或基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进行采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往往需要以公开方式发出邀约;但以公开方式发出邀约的并非都基于公共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标法》) 的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只有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的,它们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但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属于公共采购,应当招标。政府采购的外延比公共采购的窄。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公共采购,均以招标性采购为主,根本目的都是为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