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差异是相容的,例如前者规定招标性采购中若合格标不足3 家时则流标;而后者规定若合格标不足3 家时,只要具有竞争性,则仍可从中确定中标人。但《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故它们之间的差异并无矛盾。
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的所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都是以《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为基础的,不同采购对象的采购活动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要遵循“三公一诚”的原则,招标工作就不会因不同法律、规章之间的差异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