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补正。而投标人澄清、补正与否将成为重要的评审内容。
案例 5-56:在一次塔式起重机的采购中,某投标人的报价比次低报价少 300 万美元。在投标人向招标人的报价被确认后,招标人不仅审查了该投标人的技术规格和设计要求,还要求该投标人提供费用分析资料。该投标人未提供费用分析资料,但一再声称能按照招标文件履约,并因此中标。双方签约后,该投标人才发现自己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并非招标文件所要的塔式起重机。在招标人拒绝了该投标人延期交货、增加费用的要求后,双方便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该投标人的修改合同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