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中仅有的两部法律(其他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其中《政府采购法》没有列出评标定标规则方法,而《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一条列出了两款评标定标规则,因而可以将这两款评标定标规则称为定标法则。本书将其第一款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称为定标法则D,将其第二款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称为定标法则(2)。
有的误将上述定标法则称为评标方法。事实上,定标法则不同于评标方法,因为定标法则是较为原则性的,是必须遵守的,而评标方法较具体,是一种实施办法,是可以选择的即定标法则是评标方法的基础,评标方法是定标法则的具体应用。有的规章对定标法则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把最低投标价法误作最低评标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