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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投标文件应予以废标?

   日期:2024-05-28     来源:iso认证机构名录    作者:iso认证机构名录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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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废标: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 (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签章及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的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废标: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 (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签章及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的有效签章的;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标签: 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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