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细化尺寸、质量、生产性能、技术指标与通用性等规格。其中,质量规格包括(密度、重量与色泽等) 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与 pH 值等。若难以用文字表述,则可通过以下方式来表述:
1)图样及其说明:机械产品与建设工程的质量规格较繁琐,常需图样配以文字进行说明。此方式虽详尽但评审很费时间。
2) 化学成分:某些物资的采购一般需要对其化学成分进行限定。该方式精确、易于比较。
3)标准或等级:采用国际标准或招标国的标准或等级。该方式的表述简明扼要,也便于进行评审。
4) 样品:若无法以上述方式来细化质量规格,那么招标人可以规定以样品为质量说明的依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样品,样品包括实物与照片,如泥炭土的种类很多,不同立地的泥炭土的吸水性能差别很大,有的泥炭土干燥时硬如石,吸水时重如铁,故招标人在采购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这些样品既是评标的依据,又是以后验收的依据;采购盆景时可要求提供照片作为评审依据。
有的以产地、品牌来代替质量规格,但除非该产地或该品牌的产品具有质量、功能的专性,否则有阻碍其他供应商进人本地区、本行业之嫌,会遭到其他供应商的投诉。生产性能与技术指标不同,招标人可以对它们同时进行约定,此时投标人必须同时响应。在案例5-57 中,生产性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最低额定功率这一技术指标比招标文件的低,故投标被否决。
(2) 应注意标的物之间或与非标的物之间的通用性 (配套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见案例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