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则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若属于其他违约情形,则承包人可通知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日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下同) 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暂停施工 28 日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日(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下同) 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由;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日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说明索赔理由及要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 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若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日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日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日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内完成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可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争议评审组进行评审,也可申请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