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取得人民政府的批准,或符合人民政府规定可以转让房地产的制度和政策。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2) 私有宅转让后仍用于居的:(3) 按照院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4)同一宗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 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6)根据城市规划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