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的行政措施。
(2)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确定和可行的。
(3)必须符合法律定的序。
(4)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行政行为有要式和非要式行为之分。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依照一定的方式,不论口头、书面、明示、默示均可表示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方式,否则就是不能完全有效甚至无效的行政行为。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为一旦合法成立,就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
(1)约束力。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旦决定实施行政行为,就对其行政行为的对象一一市场经营主体或个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遵守。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身也有约束力,它意味着在该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和生效以后未经废止或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它的上级和下级机关都有遵守的义务,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
(2)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有效成立和生效,非依法规定而不得随意变动其内容,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指相对人一-商品生产经营者只能按照该行为的要求履行;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不得随意变动其行政行为。
(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必要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