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供技术人员进修、研习、修护等应备之技术资料,特实施资料管理,俾为客户做最完善之服务。
第二条凡有关技术方面之资料,如“技术手册”、“零件手册”、“零件价目表”、“技术通报”、“技术图表”、“技术性刊物”、“参考书籍”及“技术性说明书”等悉依本章之规定处理,但不包括本公司之藏书。
第三条前条所指各项资料,统由服务部列册管理,服务部应备妥一套完整之资料,不得外借,并宜另加标印识别之。
第四条服务部除自存货料列册管理外,并应依各服务单位之工作性质及其需要,适量供给之。资料发给后,各单位应由服务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第五条凡已失时效或内容业经大幅修改之资料,不宜再使用时,服务部应予收回销毁,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或遗赠他人。
第六条凡应予继续保存之资料,服务部应依资料之性质,予以分类后归档之。
第七条国外部向国外订购新商品前,有关商品之说明资料应转服务部研究归档,并于订购时同时向厂商索取有关之技术资料,如“技术手册”、“零件手册”“零件价目表”等最迟应于商品进口后一个月内,提供给服务部做为售后服务及订购零件之依据。
第八条资料因遗失,或残缺不全不付使用时,服务部应即以内部联络函通知国外部申请补充。
第九条对于本公司商品之修护及使用技术有直接助益之参考书籍,各服务单位人员建议服务部选购,一经购入,即依本章之规定管理。
第十条凡对本公司商品之修护及使用技术有直接助益之技术性刊物“期刊”,经呈核准后,得由服务部订阅,唯服务部应逐期将其内容、要点作成“技术通报”,寄发各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国外部于接获厂商提供之原文“技术通报”之当天,应即转送服务部研究,服务部于该资料送达之一周内,应译印妥,并即分发各服务单位,供修护参考。
第十二条国外部于接获厂商寄达之技术资料(技术通报除外)后,应即转送服务部列管,如属必要应列入服务部月份工作计划内,限期编译完成。
第十三条各服务单位保存之资料,如破损不堪使用,应缴旧换新,旧资料由服务部负责销毁,如果遗失,遗失人应提书面报告送交服务部研惩后补发之。
第十四条遗失如为参考书籍,应依时价赔偿,如依厂商提供资料,应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所有技术资料,除因工作需要,应分发各服务单位使用者外,并视资料之重要性而得借阅或借出研读。
第十六条技术资料如欲借出,应于“借出卡”上签名,并应依限期归还,唯其对象,限为公司之技术人员,一旦遗失应依第十四条论处。
第十七条如各服务单位资料遗失而无法确定遗失人时,负责保管人员应依第十四条规定论处。
第十八条服务部每年至少应实施两次不定期检查,每次检查得选出最优及最劣单位各一名,分别予保管人员以奖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