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从我国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进行的。因此,首先我们应当认识一下增值税的特点。
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决非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课征增值税,而要求在销售商品时,将原来含税销售款中的商品价格和增值税分别列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
甲工厂销售给乙批发金业应交增值税商品若干,计收款项100元,增值税率17%。
那么,这100元中,销项税额为100÷(1+17%)×17%=14.53元,实际商品销售价款只有100-14.53=85.47元。乙批发企业购买甲工厂的商品时,除了需向甲工厂支付85.47元的商品价款外,应同时负担甲工厂的铺项税额14.53元。甲工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填列铺价款85.47元和销项税额14.53元。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和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