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采用信用证方式时,只要出口商按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银行即保证付款。所以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获得了商业信用保证之外又增加了银行信用保证,降低了出口商交易风险,故较易被出口商接受,有利于交易的达成。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具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
(二)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1,安全保证作用。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出口商收款有保障。在出口商对进口商不是非常了解或进口国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这方面的优越性就更为显著了。它可以使本来并不很了解的买卖双方以及资历和声誉一般的中小企业顺利地进行交易。
2.资金负担较平衡。由于有开证行的信用作担保,出口商出运货物后立即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获得款项,使出口商的资金负担比货到付款和托收时轻得多。
3.资金融通作用。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而且既可以通过打包贷款、叙做出口押汇(即议付)向出口商融通资金,又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借单、叙做进口押汇向进口商进行资金融资。但是,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如:
1.容易产生欺诈。由于信用证的开证行是以提交相符单据为付款条件的,并且只管单据,不过问事实,如果受益人不根据事实、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相符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可以取得货款,这时进口商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人。
2.手续繁、费用多。信用证的手续要比托收繁,为使单证相符还需要进行技术性较强的严格审单。手续增多,不仅费时,而且开证、通知、议付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发生费用,增加了业务的成本。
(三)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由于信用证的专业性、技术性,可以说是步步有陷阱、环环有风险,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对方或银行拒付,无法结汇。因此,企业应与出口方银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1,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对银行或进口方来说,单证表面一致、表面相符即能得到议付,得到付款,顺利结汇,而与货物本身无关。因此,能否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能否顺利结汇的关键。
2,慎重选择贸易对象。在选择贸易对象时,要注重对贸易对象的信用情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进行考察,必要时可通过境外企业资信征询系统进行资信情况的了解,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3,对信用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利用信用证相关知识,仔细审核信用证的真伪,进行印押验证,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4,对信用证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他不利条款,应迅速地与交易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