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中央企业,其他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应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超过董事会全部成员的半数,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判断和选择。
1.独立性
一是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独立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二是意愿表示独立。独立董事因其不拥有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个别大股东的利益,不受公司经理层的约束和干涉,同时也和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业务和物质利益关系。因此,决定了他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对董事会的决策做出独立的意愿表示。
2.客观性
独立董事作为拥有与股份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济、财务、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勤勉敬业的执业道德,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资历,以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影响和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
3,公正性
与其他董事相比而言,独立董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股份公司所有人和经理人的
“权”“益”干扰,代表全体股东的呼声,公正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基本法律特征,客观性和公正性都产生于独立性的基础之上,而客观性和公正性则又保证了独立董事在股份公司董事会中依法履行董事职务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