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集团公司董事长特批,审计委员会开展审计工作不受任何人、任何单位的限制,被审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予以全力配合。
(2)审计期间,审计主要负责人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听证会、索取证明材料。
(3)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有关规定的行为。
(4)有权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审议。
(5)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产,对有关人员实行停职处理等临时措施。
(6)集团公司范围内部各部门各单位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告、合同制度和文件等,须抄送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